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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上海银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来集团)、被告人蒲晓东、夏小平、唐罡、奚志群集资诈骗案,对银来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对蒲晓东、夏小平均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唐罡、奚志群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及十一年,均并处罚金四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夏小平、唐罡等人注册成立银来集团;2014年4月,被告人蒲晓东加入银来集团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逐步围绕银来集团组建“银来系”融资、经营平台。
2013年8月至2018年12月,银来集团通过虚构或放大应收债权、投资项目、投资规模与盈利能力等形式,虚假包装“易收益”“企来贷”“小袋金服”及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累计非法募集资金143亿余元,至案发共造成7700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36亿余元。前述所募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集团运营支出及随意投资等。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单位银来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蒲晓东、夏小平、唐罡及直接责任人员奚志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单位、被告人的集资诈骗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