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妈妈因交通事故无法哺乳,不得不购买奶粉进行喂养;妻子为照料家庭付出较多精力无法从事全职工作,离婚时遭遇困境;高龄孕妇已怀孕8周,却遇到车祸最终流产……遭遇种种不幸,她们的权益应如何保障?5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展现了该院在审判工作中为妇女群体提供的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照料家庭付出多,女子离婚时获7万元“家务补偿”
杨某与左某婚后生下一个孩子,男方左某常在外地出差,女方杨某在家抚养、照顾孩子。因时间和精力有限,杨某未能从事全职工作。2022年7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左某离婚,并认为自己在婚后为照顾家庭生活、抚养孩子付出了较多的精力,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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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某因备孕,以及照顾家庭、子女等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未能正常工作,因此其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酌定由左某补偿杨某7万元。
据介绍,离婚时负担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因此,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投入家务劳动、承担家庭义务的人,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交通事故无法哺乳,索赔奶粉费用获法院支持
方某于2020年7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范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方某左侧距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跟骨前结节骨折、左侧踝关节三角韧带损伤,住院30天。交警部门认定范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方某无责任。方某表示其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用药无法进行母乳喂养,不得不购买奶粉进行喂养,要求赔偿该费用。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在哺乳期治疗和用药,客观上无法母乳喂养购买了婴儿奶粉。结合哺乳期间、购买奶粉支出情况及该年龄段婴儿奶粉食用量情况等,法院酌定奶粉费用为6000元。
据介绍,该案中所涉奶粉费用虽非法律明文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但该损失系因侵权人侵害方某人身权益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范某存在过错,故该损失应当由范某赔偿。该案判决依法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高龄孕妇因车祸流产,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22年2月的一天深夜,毕某驾驶轿车撞到路边行人冯某,造成43岁的冯某身体多处骨折。此时,冯某已怀孕8周。冯某因“B超提示胚胎停止发育5天”入医院治疗,进行药物流产。交警部门认定毕某全责,冯某无责。冯某主张其在事故发生前未生育,且在事故中受伤以后不能再次怀孕,这给其造成了较大的、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就事故对冯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已怀孕八周的冯某被迫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本次交通事故对其身心无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冯某的年龄、交通事故与其流产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对其身体和心理造成的影响,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据介绍,孕妇流产不同于普通的身体伤害,导致妇女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法院判决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保护孕妇的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家庭暴力导致婚姻破裂,女方获赔3万元
邱某与唐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间,两人多次发生纠纷,女方邱某曾被男方唐某殴打至医院治疗。2019年11月,两人在住宅楼楼顶发生纠纷,纠纷中唐某造成邱某受伤,邱某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干近端粉碎性骨折。2021年5月,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邱某同意离婚,并因唐某实施家庭暴力而要求赔偿。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存在对邱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且家庭暴力系造成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故对邱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
据介绍,家庭暴力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严重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填补受害人损害的作用,也具有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制裁作用,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逯雅娟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