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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针对可移动文物保护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省首例适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案件。
作为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人,市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称,2021年,被告李某某在倒卖文物过程中,为提高文物销售价格,委托无文物修复资质的被告张某对文物海兽葡萄镜进行除锈等非法处理,李某某为此支付张某2万元。文物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该海兽葡萄镜为唐代文物,是国家一级文物。经专家评估,两名被告的非法“修复”行为对文物价值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对已成事实的破坏无法复原,只能利用现有技术手段清除文物表面有害物质,控制文物保存环境,使文物能够更久保存。
检察机关认为,文物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两名被告非法“修复”文物,致使文物损害的行为已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在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后,检察机关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名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文物修复保护费用2.95万元。
当天的庭审,主要围绕检察机关提起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两名被告的“修复”行为是否属于文物损害行为、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展开。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高校师生代表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法院将择期宣判。
洛阳是十三朝古都,是全国文物保护重点地区,各类文物、文化遗产灿若星辰。审判长王振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本案的审判是对广大公众人文、精神权益的填补,也在于唤起全社会成员文物保护意识,增强公众保护可移动文物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