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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再出组合拳。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发布,引发关注。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复杂,刑法对部分犯罪加重处罚情节采取了相对概括的规定方式,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加以明确。比如,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有别于传统犯罪活动的新场景、新手段,给司法认定制造了不小困惑。比如根据《刑法》规定,强制猥亵犯罪行为,包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于“其他方法”并没有明确列举,之前在司法实践中,不乏持“身体实际接触”一说者。
但在网络时代,“接触说”已明显落后于时代,对于“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等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惩罚和制约。本质上讲,无论是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还是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都突破了人伦的底线、法律的红线,应当定性为特殊的猥亵行为,必须接受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
前两天,经最高法核准,三地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笃群、王小山、孙保昌依法执行死刑。他们大多以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侵害对象,通过线上“隔空猥亵”,再以公开裸体照片、视频相威胁,在线下实施强奸。这样的恶行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可谓人神共愤,不判处极刑无以平民愤。
据最高检披露,2018年到2022年9月,全国范围内有1130人因为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通过制定和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将对各级审判机关的定性裁判产生更普遍的指导作用,也有利于更好地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行为。
当然,在上述司法解释中,亮点并非规制“隔空猥亵”一处,还明确了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等,并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公众呼声。
保护未成年人,法治是最有力的后盾。以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真空,以意见指导案件办理,以判决严惩罪恶行径,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贯彻从严惩处、严惩不贷的司法理念,打出了一套系统发力、精准高效的法治组合拳,也释放出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性犯罪、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强烈信号。
(原题为《严字当头,严惩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 来源 澎湃新闻)
统筹:陈若松 编辑:杨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