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公安局查处销售假冒滑雪商品商标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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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22年9月,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检查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滑雪服及滑雪用具案件线索,经研判分析,山西省晋中市民周某向本市销售大量假冒美国著名品牌滑雪服、滑雪眼镜,其货品来源于广东省、吉林省、山西省等多地区。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派出精干警力,跨四省赴涉案地区开展侦查,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多处加工窝点及库房。2022年10月26日,专案组成功捣毁2处加工窝点、8处仓储库房,现场扣押涉案滑雪服、滑雪板、滑雪镜等运动装备6000余件,半成品万余件,抓获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嫌疑人35名。涉案金额高达1.2亿余元。
【案件点评】:双鸭山市公安机关立足本地旅游特色产业,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的“9·20”制售假冒著名商标品牌滑雪设备案,是充分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昆仑”等专项行动,依法严打侵权假冒犯罪,取得的显著成效;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服务“冰雪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受到公安部的表彰,被公安部列为2022年知识产权刑事保护10件典型案件。
二、友谊县局查处友谊县某家电城假冒专利案
【案情介绍】:2022年年初,友谊县某家电城购进销售喜多星电热锅、本科龙头,在商品部件展图及展示板上标注了“专利”文字及专利号。2022年6月友谊县市场监管局在家电市场检查中发现这一情况,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网检索查询,两件商品的专利权已经分别于2016年5月18日、2017年7月28日终止。经执法人员查实,涉案违法所得共计3589元。某家电城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友谊县局责令该家电城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公告,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此案件是友谊县开展重点领域专利违法行动以来查处的第一件专利假冒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定性准确,证据收集确凿,特别是涉案“专利”文字及专利号未标注于商品上,以商品部件展图及展示板形式呈现,取证时办案人员快速、准确固定证据,有效防止证据灭失。此案中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不仅分析“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尤其注意法条中“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的表述,综合判定其专利违法行为,在指导本系统处理类似假冒专利案件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三、饶河县局查处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介绍】:2022年12月7日,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蜂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蜂产品涉嫌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底,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东北黑蜂椴树雪蜜产品包装上,使用“五常大米”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涉案产品货值7128元。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件。该案的查办,有效震慑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地标等违法行为,为推进该县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工作、提高示范区法治化水平,创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
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4月,双鸭山市某公司在没有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哈尔滨市某商场购进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胸针、冰墩墩钥匙扣等336个,货值金额1290元。某公司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情况下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之后,冬奥会吉祥物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成为热销商品,一些商户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产品,侵害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五、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移交案
【案情介绍】:2023年3月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品牌服装公司举报,称某服装店销售的服装是假货。经对该服装店检查,某品牌服装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对该服装店销售的服装进行鉴别,认定450件服装不是该公司生产,是从哈尔滨购进服装后加贴某品牌服装公司的商标进行销售,侵犯了该公司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值347468元。执法人员当场对侵权服装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由于涉案商品数额较大,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冒他人品牌服装案件,品牌服装客源稳定,不法分子被利益所诱惑,为牟取暴利,冒着巨大风险从事制假、售假行为,但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此案的查处既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震慑了想利用假冒他人品牌谋取暴利的不法分子,又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六、教育机构侵犯他人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双鸭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尖山区某教育机构在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有擅自发行出版物的行为。经查明,自2020年11月以来,某教育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汇编他人作品,市新闻出版局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对该教育机构作出:没收涉案出版物及相关试卷、罚款人民币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近年来教育机构为降低成本,被利益所诱惑,擅自从事侵权盗版行为,但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此案的侦破既保护了企业的著作权,震慑了想利用侵犯他人著作权牟利的不法分子,又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宝清县局查处“麦德士”餐饮服务商标侵权案
【案情介绍】:2020年10月,佳木斯某麦德士餐饮有限公司向宝清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称梁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随后进行调查。经查明,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期间,李某在宝清县宝清镇百盟城市广场一楼1012铺经营麦德士汉堡店。2020年9月15日,李某与佳木斯麦德士餐饮有限公司解除加盟协议,梁某(李某妻子)作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在解除加盟协议上签字。随后梁某于2020年10月10日注册执照宝清县梁某麦德士汉堡店,在原店铺地址继续经营,并在店铺牌匾和店内装潢继续使用“麦德士”商标。
【案件点评】:本案为服务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当事人曾经是商标权利人的正规加盟店,解除加盟协议后意图通过变更名称、突出使用等方式,打擦边球,达到继续使用连锁公司的商标的目的,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加盟店日常监管时,要将授权书、合作协议等要作为检查重点,详细了解,认真核实,同时也要加大对社会公众商标常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钱商公司商标侵权案
【案情介绍】:2018年4月18日,钱商公司与吕某签订《商雷茉莉香鸭颈王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许可吕某在集贤县经营商雷茉莉香鸭颈王,特许经营期间为2018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18日。钱商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注册了“钱商茉莉香”商标,允许吕某使用新注册的“钱商茉莉香”商标,钱商公司与吕某并未就新商标的使用签订合同。2019年4月15日,吕某妻子王某将诉争店面转兑给本案被告孙某经营。孙某继续使用诉争商标进行经营,钱商公司继续向诉争店面供货。自2021年11月18日,孙某陆续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对外招募加盟商,宣传印有诉争商标商品。在饿了么平台、大众点评平台销售、宣传诉争商标商品。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诉争商标特许经营期间已到期,孙某继续使用诉争商标则构成侵权。
【案件点评】:该案是商标许可合同到期,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行为。该案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有力,得到了商标权利人的高度认可,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十、饶河县局查处假冒“牛栏山”白酒案
【案情介绍】:2022年6月9日,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饶河县某食品超市批发假冒“牛栏山”白酒,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至4月间,分六次在网络平台购进“牛栏山”陈酿白酒6件,每件实付价格20到135元不等。当事人将这6件白酒分别批发给县内5家超市,非法经营额共计960元。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该6件白酒为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牛栏山”白酒,并非牛栏山酒厂出品,但外观与牛栏山酒厂出品的完全一样,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饶河县局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6000元罚款。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侵权假冒白酒案件。当事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以低于当地市场批发价的价格,多次从网络平台购进假冒“牛栏山”白酒,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埋下了食品安全隐患。该局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综合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假冒“牛栏山”白酒案件,既震慑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郑松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