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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法制频道讯(记者王卫东)6月1日起,电动汽车车主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即可在自家停车库安装充电桩了。日前,记者从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我省近日下发了《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办法》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相关设施的总称,其中包括的自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6月1日起,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既有车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
为方便电动汽车充电,我省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互通枢纽(匝道)、管理站区、加油站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时,按照“适度超前、均衡布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约集成、分级分类”的原则,构建形成网络体系。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换电设施场所应当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的规定,设置完备的标识标志。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运营企业在充(换)电站周边设立充(换)电站指示牌。
我省鼓励在省内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设备供应商、平台运营商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并全面接入省、市两级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充(换)电智能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全省智慧充电“一张网”,促进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
此外,运营企业在居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各相关方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换)电基础设施合法建设活动;在住宅区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商业服务业场所、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等场所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当取得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同意。